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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政憲 

            黃金典 

            穆美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64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5325元
黃金典、黃政憲、穆美旭
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315325元
黃金典、黃政憲、穆美旭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05月2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15325元
黃金典、黃政憲、穆美旭
自民國113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5325元
黃金典、黃政憲、穆美旭
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