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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朱庭萱 


            洪文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613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7377元
朱庭萱、洪文俊
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8月20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7377元
朱庭萱、洪文俊
自民國113年
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