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9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1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陳姮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6917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及計算方式
185,313元
自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3.11%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年利率1.311%計算。
自113年7月6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以新臺幣2,536元按年利率1.311%計算。
自113年8月6日起至113年9月5日止,以新臺幣5,100元按年利率1.311%計算。
自113年9月6日起至113年10月5日止,以新臺幣7,692元按年利率1.311%計算。
2.自113年10月6日起至114年1月5日止,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185,313元按年利率
  1.311%計算。
3.自114年1月6日起至114年4月5日止,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185,313元按年利率
  2.622%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