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92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亦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16計算利息部分,經查:債權人主張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4,840元係剩餘未繳金額34,340元及第8至24期帳單逾期金500元,惟債權人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影本並無上開金額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約定,經本院分別於113年8月29日、113年9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釋明請求本金及逾期金均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上開通知已分別於113年9月2日、113年9月12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僅於113年9月9日具狀陳報依合約約定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違約金,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利息」約定之證明文件,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請求利息利率應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