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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2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陳威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24號附表:
編號
本金餘額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民國)及年息
001
36,649元
自113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8.16%
1.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年息百分之0.816%計算。
自113年7月10日起至113年8月9日止,以新臺幣3,963元,按年息百分之0.816計算。
自113年8月10日起至113年9月9日止,以新臺幣7,953元,按年息百分之0.816計算。
自113年9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9日止,以新臺幣11,970元,按年息百分之0.816計算。
2.以本金餘額36,649元,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4年1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16計算。
3.以本金餘額36,649元,自114年1月10日起至114年4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32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合計
 36,6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