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424號
代 理 人 王儷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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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司促字第17424號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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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 按年息百分之0.816%計算。 | 自113年7月10日起至113年8月9日止,以新臺幣3,963元, 按年息百分之0.816計算。 |
| | | | | 自113年8月10日起至113年9月9日止,以新臺幣7,953元,按年息百分之0.816計算。 |
| | | | | 自113年9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9日止,以新臺幣11,970元,按年息百分之0.816計算。 |
| | | | 2.以本金餘額36,649元,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4年1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16計算。 3.以本金餘額36,649元,自114年1月10日起至114年4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32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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