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7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肇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