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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0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余祚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零貳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8209號       
編號
本金餘額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民國)及年息
001
116,702元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0.11%
1.逾期在三個月以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年息1.011%計算
自113年7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6日止,以新臺幣3,868元,按年息1.011%計算。
自113年8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以新臺幣7,768元,按年息1.011%計算。
自113年9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26日止,以新臺幣11,701元,按年息1.011%計算。
2.以新臺幣116,702元,自113年10月27日起至114年1月26日止,按年息1.011%計算。
3.以新臺幣116,702元,自114年1月27日起至114年4月26日止,按年息2.022%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合計
116,7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