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535號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鄭玉惠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
經查債務人鄭玉惠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3年3月4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