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660號
代 理 人 簡志龍
兼法定代理 李蘭華
債 務 人 龍宗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玖佰萬元②壹佰萬元③肆佰貳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④肆拾陸萬捌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②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③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④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①百分之二點二二②百分之二點二二③百分之二點二二④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①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②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③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④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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