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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6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石美津  


            吳東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參拾伍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四、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五、經查,債權人除請求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之金額外,並請求依剩餘本金新臺幣388,414元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46,610元,然依債權人提出之緩期清償協議書第2條㈢之規定,係債務人「提前於20期前清償全部價款」時,債權人始得請求就剩餘本金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違約金」,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述,債務人係自第12期起即未依約按時清償剩餘本金,提前清償剩餘本金,則債權人依前揭緩期清償協議書,請求依剩餘本金新臺幣388,414元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46,610元,難認有據,故本件聲請超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之違約金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