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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9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3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吳岳錦 
債  務  人  陳雅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違約金為「...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依債權人提出借款契約第13條已約定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