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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8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遊牧餐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銘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185號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1
699,459元
自113年1月27日起
至113年2月5日止
2.93%

1-2
679,045元
自113年2月6日起
至113年2月21日止

1-3
658,627元
自113年2月22日起
至113年6月20日止
自113年2月28日起
至113年6月20日止,
左開利率10%
1-4
626,112元
自113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6月21日起
至113年8月27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8月28日起
至113年11月27日止,
按左開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