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3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錦煌
債 務 人 莊福勝
一、
債務人莊福勝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零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林錦煌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記: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355號附表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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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