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726號
債 權 人 華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宏定建設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經查,
債權人就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及利息之請求,
業據其提出支票
暨其
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在卷,應予准許。至於
聲請人請求逾年息6%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主張年息16%),查債權人並未釋明
兩造就
本件票據債務另有特別約定利息或利率,是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依法得請求之利息以法定利率即年息6%為限,
堪可認定。聲請人之利息請求利率逾法定利率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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