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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7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9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松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97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706元
松靜芳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