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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郭莉欣  


債  務  人  陸小蘭  

一、債務人郭莉欣、陸小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參佰貳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查債務人郭冠斌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1年7月9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039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424,320元
郭冠斌、郭莉欣、陸小蘭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424,320元
郭冠斌、郭莉欣、陸小蘭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