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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48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FA Systems Automation (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蔡榮華  



債  務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拾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以及已計算未收取之違約金美金壹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以及已計算未收取之違約金美金貳萬玖仟零壹拾壹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萬伍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其餘聲請駁回。     
六、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民事補正變更聲明狀所載
七、按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
    期限屆滿時,負遲延責任。查債權人就上開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請求金額,分別為「美金60,51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以及「美金新臺幣115,01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然依債權人提出之TAX INVOICE,其上僅記載A late penalty of 2% per month will be imposed on overdue invoice(逾期發票將收取每月2%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並未記載「按月息百分之2計算之遲延違約金,得再加計按月息百分之2計算之遲延違約金」,亦即債權人與債務人間關於違約金部分,並未約定得再次加計違約金,是以債權人就上開第二項、第三項已計算未收取之違約金美金17,515元、美金29,011元部分,請求再按月息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