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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9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彥銘  

債  務  人  曾永成  

債  務  人  陳雪芬  

一、債務人陳雪芬、曾永成、曾彥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雪芬、曾彥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0951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8359元
陳雪芬、曾永成、曾彥銘
113年6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2
293132元
陳雪芬、曾彥銘
113年6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28359元
陳雪芬、曾永成、曾彥銘
113年7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293132元
陳雪芬、曾彥銘
113年7月19日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