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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5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洪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059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44596元
洪愉雯
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5日止
年息9.24%
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九個月以內者,年息百分之11.08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9.24計算之利息。
002
190000元
洪愉雯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0日止
年息7.18%
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8.6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7.1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