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141號
債 權 人 崴多利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麗心能源有限公司
麗展能源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一、
債務人麗心能源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麗展能源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
所載。
五、
經查,債權人係聲請債務人麗心能源有限公司、麗展能源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708,750元,及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然債權人請求給付之金錢債務為可分之債,依債權人提出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債務人麗心能源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金額為新臺幣210,525元,買受人為債務人麗展能源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金額為新臺幣498,225元,債權人復未提出債務人應
連帶給付之其他證明文件,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二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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