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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灑水車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41號
債  權  人  崴多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山河  
債  務  人  麗心能源有限公司


            麗展能源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蕭麗菁  

一、債務人麗心能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麗展能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
五、經查,債權人係聲請債務人麗心能源有限公司、麗展能源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708,750元,及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然債權人請求給付之金錢債務為可分之債,依債權人提出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債務人麗心能源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金額為新臺幣210,525元,買受人為債務人麗展能源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金額為新臺幣498,225元,債權人復未提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之其他證明文件,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二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