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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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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60號
異 議
債務人    石松琪  
上列異議人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用第5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12日核發之支付命令業於同年月15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遲至114年1月14日始向本院具狀提出異議,顯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參諸前開規定,其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