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3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士揚
債 務 人 陳柏翔(即陳建呈)兼葉貴鳳(即葉麗煙)之
繼承人
陳振泰
陳小曼即葉貴鳳(即葉麗煙)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陳柏翔(即陳建呈)、陳振泰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陳麒豪、陳小曼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貴鳳(即葉麗煙)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柏翔(即陳建呈)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麒豪、陳小曼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貴鳳(即葉麗煙)之遺產範圍與陳柏翔(即陳建呈)、陳振泰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記: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