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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永曜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永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577號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001
161,923元
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18%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002
8,945元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18%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003
70,562元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18%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004
17,282元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18%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258,7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