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4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施志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一成;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記: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