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287號
債 權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鴨寨夫人食品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鴨寨夫人食品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與其訂定保全服務契約,
惟債務人積欠113年6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之服務費7,560元及裝置保全系統之費用新臺幣34,440元,並提出POS系統服務合約書及POS服務報價單等影本為據。惟因
上開POS系統服務合約書查無裝置保全系統費用之約定,經本院於113年12月1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釋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裝置保全系統費用新臺幣34,440元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2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則依
前揭說明,債權人關於裝置保全系統費用部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