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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435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七股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福得  


債  務  人  陳秀金  

債  務  人  黃敏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本金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民國)


213,324元
自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附表之請求利率計算
自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會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利率附表: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
(%)

3.184
3.5024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113年4月9日至113年5月26日)
3.309
3.6399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113年5月27日至113年10月8日)
3.309
3.9708
超過六個月者
(113年10月9日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