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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47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71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李崇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復有明文規定。
五、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辦理分期付款,約定民國(下同)110年7月7日起至114年8月7日止,每月一期共分50期攤還,並簽立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為憑,且約定如未依約清償任一期之款項,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繳付40期後未再依約清償,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尚未支付之分期價金新臺幣(下同)67,825元及遲延費3,580元合計共71,405元,及其中67,825元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等語。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暨約定書所載,本件分期付款商品金額250,000元、每期應繳金額(期付款)6,900元、分期總額(分期期數*期付款)345,000元。是債務人每期應繳納之款項6,900元,顯已加計利息。而債務人係自113年12月12日起未再按期付款,故其利息遲付之時間尚不足一年,則債權人就已包括利息之未付期款再請求加計算年息16%之利息,即與前述關於複利之民法規定有違。本件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顯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