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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1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媺覲即陳昱倫



            王約受  


            陳志成(歿)
一、債務人陳媺覲即陳昱倫、王約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聲請人係對債務人陳媺覲即陳昱倫、陳志成、王約受提出本件聲請,主張等三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查,債務人陳志成業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0年11月16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乙份在卷。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