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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5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余孟修  
債  務  人  江明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5315號
編號
金額
(逾期)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001
312,819元
自111年9月1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1.795%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1.92%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2.045%計算;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4月9日止,
按年息2.17%計算;
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17%計算。
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002
15,643元
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1.92%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2.045%計算;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4月9日止,
按年息2.17%計算;
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17%計算。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