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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簡廷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238號
編號
金額
利息起訖日
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利率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001
226元
112年9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02
3,570元
112年9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03
1,606元
112年9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04
2,420元
112年9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05
3,744元
112年9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06
1,074元
112年9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07
4,986元
112年9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08
2,779元
112年9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09
1,491元
112年9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10
780元
112年9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11
2,156元
112年9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12
5,240元
112年9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13
6,026元
112年9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14
2,136元
112年9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15
488元
112年9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16
2,264元
112年9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17
2,900元
112年10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18
1,826元
112年11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019
2,155元
112年11月10日
16%
同利息起息日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