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鄭錦線


            許瑞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