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972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附記: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