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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
債  權  人  元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愷 


債  務  人  育富海產生鮮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慧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提出還款協議書及本票影本各乙紙為證,然上開本票之發票人並債務人,而上開還款協議書並無關於遲延利息利率之約定,依前開說明,其遲延利息之利率即應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故本件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除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外,其餘利息請求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