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441號
債 務 人 王大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
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
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資晟興業有限公司簽發、債務人王大進
背書,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50,000元之支票1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其提示日(即
退票日)為民國113年2月29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
可憑,是該紙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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