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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鑫裕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雅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以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強分行為付款人,票號為UA0000000之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陳報遺失之支票,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完整記載一定之金額、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證券,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故聲請人之聲請顯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