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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山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2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高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趙丁福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山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7月15日
1,078,164元
FR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