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鑫東陽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
遺失其所簽發,以高雄銀行成大分行為付款人,票號為BWA0000000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二、
惟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或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完整記載一定之金額、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
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