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張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1月31日
7,250元
0000000
002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2月15日
8,340元
0000000
003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2月15日
2,600元
0000000
004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2月29日
13,598元
0000000
005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2月29日
6,240元
0000000
006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2月29日
18,710元
0000000
007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2月29日
17,600元
0000000
008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2月29日
13,350元
0000000
009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2月29日
11,040元
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