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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0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015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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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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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陳淑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聲請對債務人陳淑津為強制執行,債務人已於113年6月2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以之為執行債務人,即屬不合法。又債權人復未聲請改對債務人之繼承人執行,從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