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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176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1765號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林鴻仁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楊國豪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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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