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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1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176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鴻仁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楊國豪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係違誤,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