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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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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2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2703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陳溈瑩即陳秀蘭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吳婉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人略以債權人聲請執行扣押異議人於第三人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永康郵局(下稱永康郵局)處所之存款新臺幣(下同)7,000元債權,為代為轉付工程款,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本院撤銷扣押命令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強制執行法第
  1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權人持臺灣屏東地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9243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聲請就異議人對於永康郵局之存款債權
  為強制執行,此有上開債權憑證在卷可稽,本院遂於民國11
  3年8月21日,對永康郵局核發扣押之執行命令,經永康郵局函稱至113年8月26日止,異議人之存款尚餘7,054元(下稱系爭案款),此有上開執行命令及永康郵局書函等在卷可證。然異議人系爭帳號為異議人所有,存入該帳號之金錢與原有存款發生混同而無從分辨,且異議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明。從而,異議人主張系爭扣押案款為代收工程款不得強制執行等情,顯無理由,揆諸首揭說明,異議人請求撤銷系爭執行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