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0378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蔣璭鴻即蔣森霖間清償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二、債權人雖以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1877號
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惟上開執行名義上
所載之債權人
非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自不得持上開執行名義聲請執行。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