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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4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43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梁榮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強制執行之一部或全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查其應執行標的物
  所在地不明,且債務人之住所地係於桃園市,此有其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