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04491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金明(歿)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
被告已死亡者,
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
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
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死亡,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則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債權人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
上開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