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04794號
代 理 人 楊絮如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蔡新田等間給付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規定,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
被告已死亡者,
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
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
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惟其中債務人蔡新田業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蔡新田既已
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
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