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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47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47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絮如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蔡新田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蔡新田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中債務人蔡新田業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蔡新田既已
  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
  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