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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8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80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余建華即余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查相對人投保、存款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並未載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相對人之住所地在澎湖縣,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則本件係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