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082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WIDIANTO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WIDIANTO 之最新雇主等資料並聲請執行其薪資債權,
惟經查詢債務人現於位在高雄市彌陀區之
第三人世豐螺絲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此有內政部外人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一紙在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