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16345號
債 權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鉦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燕惠
債 務 人 邱裕龍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權人並未陳明應執行之財產標的,而係請求查詢債務人陳燕惠、邱裕龍之勞保投保單位、郵局開戶資料、保險契約等財產資料後,執行債務人於
第三人處可領取債權,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
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陳燕惠、邱裕龍之
住居所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