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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16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345號
債  權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債  務  人  鉦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燕惠  


債  務  人  邱裕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並未陳明應執行之財產標的,而係請求查詢債務人陳燕惠、邱裕龍之勞保投保單位、郵局開戶資料、保險契約等財產資料後,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可領取債權,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陳燕惠、邱裕龍之住居所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