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1707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勳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世武間清償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
債權人,固得對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請求執行。
惟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如係基於
繼承關係而來,因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
應有部分,其
應繼分乃各
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
而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故各繼承人於
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
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
拍賣。次按,變價
分割共有物之執行,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故一般金錢債權人不得聲明
參與分配,僅得於債務人分得變價分割之價金,就其價金聲請強制執行。再按,參與分配規定於本法第2章關於金錢
請求權之執行,僅有同屬金錢請求權執行者,始有參與分配規定之
適用。分割繼承財產或分割共有物係規定於本法第4章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與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並不發生參與分配或併案執行問題。債權人執行共有人變賣分割共有物所得之案款,或執行之應有部分經
裁判變賣分割者,係「金錢請求權執行事件」扣押「變賣分割執行事件」案款問題,非參與分配或併案執行(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1年
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8 號、司法院編印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第301頁、第628頁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提出對相對人黃世武之
債權憑證正本,聲請併案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37號強制執行事件,
惟查,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37號強制執行事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其
執行名義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59號民事判決,又依該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
所載:「
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建物(含增建部分),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可見變價
上開不動產所得之價金,相對人仍須與黃良吉(已歿並辦畢繼承登記)、黃永忠、黃世郎、黃瓊如等人公同共有5分之1。依前開說明,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37號強制執行事件係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一般金錢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或併案執行,況相對人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37號強制執行事件所得價金亦屬公同共有,未予分割析算前,不得逕予單獨分配。因此,聲請人參與分配或併案執行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另聲請人若欲另狀聲請執行相對人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3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款,應一併提出已提起分割訴訟或已分割完畢之證明文件,併此告知。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 | 一層: 60.29 二層: 64.50 合計: 124.79 | | | |
| | | | | | | |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59號民事判決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