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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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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17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75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務  人  陳閑蓁即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往來保險公司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屏東縣,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